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35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雅咯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东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丰。
被告:海州区白虎山批发市场卞大明鞋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批发市场7区门南2号店招大明鞋业。
经营者:卞大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雅咯鸟鞋业有限公司、海州区白虎山批发市场卞大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包含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9年11月11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