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君顺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后程村。
经营者:刘振军。
被告:枣庄市振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西路57号。
经营者:刘振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君顺机电设备经营部、枣庄市振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