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13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毛仁食品经销部,地址榆次区花园路汇隆商城1014号。
经营者:刘志亮。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榆次毛仁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缴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