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知民初49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明珠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明珠大厦永华店**“潮品美妆”法定代表人:郑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廊坊市明珠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