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友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6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友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友好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友好商店,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张庄村西街。

经营者:杨金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友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