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84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赵先生小百货超市,经营者赵贵万,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开元路与宝泉路交汇北200米路西。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赵先生小百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