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32号 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4029073U。
法定代表人:姚宝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博鸿工艺礼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西湖村(第一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72G159。
经营者:金吴洋,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博鸿工艺礼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