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41号 原告:顾微微,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龙,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顾微微与被告舒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29日,原告顾微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微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微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顾微微负担。
原告顾微微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