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G栋。
法定代表人:刘鳗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舟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唐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理由有两个:1.唐彩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2.一舟公司将阿里巴巴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阿里巴巴公司依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审法院对于上述第二项理由,即唐彩公司主张的阿里巴巴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未予回应。
鉴于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适格被告,本案不能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一舟公司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唐彩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其中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立即在域名为‘alibaba.com’的电商平台上删除唐彩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的网页”的民事责任,且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东证字第83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初步证实,通过百度搜索“阿里巴巴国际站”,可以登陆到http://alibaba.com网站,在该网站产品搜索栏下输入“shenzhensinoco(深圳唐彩)”,推荐链接包括“ShenzhenSinocoLightingTechnologiesCo.Ltd(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入该链接网页,点击“ProductCategories(产品目录)”处,有“LEDStreetLight(LED街灯)”相关产品的具体介绍,一舟公司认为其中刊载的相关产品详细信息可以证明系被诉侵权产品。
因此,应当认定一舟公司提供了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初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舟公司可以选择本案被告之一的阿里巴巴公司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至于唐彩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只要履行了相关注意义务,不属于帮助侵权行为,依法不被追究责任,阿里巴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因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系实体审理阶段应当查明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故,唐彩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5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7日 涉案专利 “一种便于检修的LED路灯”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1318981.5)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阿里巴巴国际站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一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引用案例 无 法律问题 同时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否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确定管辖。
裁判观点 专利权利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且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在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初步证据,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具有管辖连接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