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6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王清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