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3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黄石港区新彩虹通讯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298号(黄石数码广场一层S016)。
经营者:徐志刚。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新彩虹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