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增与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5824号
案件名称叶增与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增;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824号申请执行人:叶增,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姚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丰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户玥琼。

申请执行人叶增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乐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委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