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02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4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鹏程食品经销店。
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南四大市场西厢房楼商服。
经营者:李鹏。
被告:铁力市正阳万佳一和生鲜超市,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农行住宅楼一层西1户。
经营者:袁爱君。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鹏程食品经销店、铁力市正阳万佳一和生鲜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