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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碑林区育佃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03民初1035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碑林区育佃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西安市碑林区育佃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351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

经营者:周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周洁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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