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038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有茶一丁饮品凯丹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王智超,男,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冯娇阳、朱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区有茶一丁饮品凯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