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知民初31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乡县展伟服装零售门市,住所地河北省柏乡县东街。
经营者:杨立苹。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柏乡县展伟服装零售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荣誉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