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1刑更7号
案件名称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刑更7号 罪犯范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生,大专文化,务工,住胶州市。

2018年4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8)鲁02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范某某的缓刑。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提出,罪犯范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嫖娼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范某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范某某在城阳区小城之春内,通过二维码向刘某云支付人民币700元嫖资后,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城阳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2019年10月30日,罪犯范某某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2018)鲁02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关于撤销范某某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鲁02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范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范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羁押日期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增光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于玲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金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校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