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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木风商行、义乌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46号之一
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木风商行、义乌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沭阳县木风商行;义乌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陈水;义乌市依帝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46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木风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江南枫景9幢二单元1502室。

投资人:武宜成。

被告:义乌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道泉塘村69号2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水。

被告:陈水,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义乌市依帝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三期(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段芬英。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木风商行、义乌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陈水、义乌市依帝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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