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13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被告:铁山区喜喜鞋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山大道28号。
经营者:周红霞。
被告:广州意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B区366B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山区喜喜鞋店、广州意红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