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89号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国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翻身路570号银丰商务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贺涛辉。
被告: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麓209号金荣誉翡翠花园H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林国强共同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