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盛惠客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和路2-31号129。
经营者:李萍。
被执行人:李萍,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盛惠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诉讼费500元。
2019年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直接将李萍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李萍主动向本院交纳8550元,在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00元、案款8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