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78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红梅,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如嘉照明门市部,经营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中路152号原橡胶厂首层31号。
经营者余凯。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何红梅、中山市古镇如嘉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2019年10月31日,原告李远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远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