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32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大内鞋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街F区105、107号。
经营者:刘旭辉,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大内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