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75号之一原告:郝永士,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平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郝永士与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临沂平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元元于2019年11月6日对涉案名称为“大开口卫浴两用扳手”(专利号:ZL201820210374.X)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临沂平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