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736号 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B216室。
法定代表人:谢文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妙安,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俊男日化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7258号商位。
经营者:罗邦峰,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俊男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驰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