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052号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乐而美针织销售部,经营场所:华丰国际商贸城三楼3330号。
经营者:张某。
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商城乐而美针织销售部、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