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9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杨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