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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隆跃百货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323执24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隆跃百货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村隆跃百货店;潘爱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23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村隆跃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孙寨村。

经营者潘爱芸。

被执行人潘爱芸,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2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村隆跃百货店、潘爱芸的银行存款81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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