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刑初75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德顺,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金岗,河南省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二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德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士军、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德顺及辩护人李金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德顺与其妻舒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在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与华信路路口注册成立历城区都宝烟酒商店,经营酒水、烟草等商品。
被告人田德顺负责采购货物、决定销售价格。
2017年2月份,被告人田德顺先后三次从一名李姓男子(具体身份不详)手中低价回收共计12箱53度飞天茅台酒,并于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6日分两次将该批茅台酒中的10箱向购酒人张某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5000元。
经鉴定,该批飞天茅台酒为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田德顺潜逃外地,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田德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证明书、收款收据、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对账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被告人田德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舒沙沙、田新社、王玉泉、张锁印的证言、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德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被告人具有坦白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德顺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田德顺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根据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田德顺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田德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德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德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