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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望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502刑初584号
案件名称胡望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望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川1502刑初58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望龙,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瑞年,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11201010411213。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9]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望龙犯假冒注册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作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望龙及其辩护人常瑞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9日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菜市场内金苹果幼儿园东侧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胡望龙抓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胡望龙租用陈玉花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水源村的住宅作为生产假酒的场地,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包材和回收酒瓶,与其父胡某、母周某(均另案)生产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洋河海之蓝等名酒,由被告人胡望龙以五粮液400元-500元/件、五粮液1618酒500-600元/件、国窖1573酒350元/件、五粮春和洋河海之蓝200元-220元/件、剑南春24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

被告人胡望龙销售给沈某假冒五粮液29件、假冒五粮春8件、假冒剑南春6件、假冒洋河海之蓝8件,共获赃款19180元;

销售给吴某假冒五粮春14件,获赃款2800元;

销售给周某假冒五粮春5件,获赃款1000元。

2019年1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胡望龙制假窝点查获假冒五粮液72瓶、五粮液1618酒168瓶、剑兰春88瓶、、国窖1573酒168瓶、百年泸州老窖36瓶和酒瓶、包装材料。

按其销售价计算,上述查获的假冒名酒价值3万余元。

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胡望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物流单,胡望龙发酒记录表,建行客户回单及收款收据,郑某银行账户明细,李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某手机转账截图,五粮液、泸州老窖、水井坊、剑南春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资料,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川技监政函[1998]293号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胡某1、胡某2、陈某1、马某1、马某2、周某、沈某、李某2、周某2、徐某、王某、吴某、白某、李某3、徐某2、汪某、崔某、刘某、倪某、尚某、杨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望龙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胡望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望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胡望龙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被告人胡望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望龙系初犯、且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少判点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月9日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菜市场内金苹果幼儿园东侧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胡望龙抓获。

该事实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望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望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望龙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望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详见附二: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刚 人民陪审员 余 丽 人民陪审员 付廷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 燕 杨海滨 书记员余雯倩 附一: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附二:扣押清单 五粮液瓶盖130个(内瓶盖);

五粮液瓶盖24套(全套瓶盖);

五粮液条形码260张;

洋酒盖子300个;

五粮液盒子50个;

茅台瓶盖120个;

1618空瓶子20个;

五粮春空瓶子12个;

天之蓝空盒子8个;

海之蓝空瓶子20个;

茅台空瓶20个;

1573空瓶25个;

绵曲盖子200个;

产品质量合格证4张×10份;

条码25张×20份;

茅台合格证30张;

茅台条码6张×5份;

泸州老窖刮涂查真伪3张×60个;

天之蓝120个×2张;

蓝色经典4张×60个;

拉铆枪5把;

胶水3桶;

九环刀1把(砍刀)。

五粮液水晶瓶72瓶;

五粮液1618酒168瓶;

剑兰春88瓶;

水井坊102瓶;

国窖1573酒198瓶;

百年泸州老窖36瓶;

尖庄空瓶266个;

绵竹大曲空瓶355个;

原浆酒空瓶38个;

五粮春空盒235个;

剑南春空盒231个;

五粮液外包装盒26个;

五粮液空瓶240个(回收品);

尖庄72瓶;

绵竹大曲84瓶;

香桐林原酒32瓶;

射钉枪4把;

吹风机1个;

漏斗2个;

封箱钉4000枚;

五粮春铆钉400枚;

五粮液厂徽150枚;

五粮液商标150枚;

剑南春瓶标200枚;

五粮春印码机1个;

五粮春空瓶140个(回收瓶);

五粮液包装材料720套(整套);

洋河蓝色经典包装盒86套;

国窖1573包装材料420套;

国窖1573空瓶281个;

洋河蓝色经典空瓶142个;

五粮液手提袋28个;

空白外包装箱36个(一套二,印有电器周转箱)。

五粮液(玻璃瓶)36瓶、五粮液2件(玻璃瓶、12瓶)、五粮液散装3瓶(玻璃瓶);

五粮春13瓶(50度浓香型白酒,500ml/瓶);

剑南春成品酒(500ml/52°)126瓶;

酒盒(剑南春)920个;

酒箱(剑南春)164个;

手提袋(剑南春)390个;

纹理标(剑南春)780个;

瓶标(剑南春)500个;

五粮液52度9件(54瓶);

五粮春50度5件(30瓶);

剑南春52度10件(60瓶);

原浆汾酒5件(10瓶);

定酒泸州老窖12瓶;

茅台光瓶48瓶;

赖公12瓶;

荣华富贵(五粮液)2件;

赖茅1件;

国色天香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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