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736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程麟家用电器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宏大路交汇处向南50米路西沿街。
经营者:杨某,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程麟家用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