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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结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24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结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雷结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4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结英,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东县,系阳江市阳东区东城振士北路美佳宜百货店的经营者。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结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276588.4“打火机(X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2019年11月19日,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雷结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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