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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执205号
案件名称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栋、17-20楼。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陶亚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陶亚斌,董事长。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天虹”字样的企业名称,删除涉及“天虹”的宣传,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名称变更。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1.2019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邮政机构以被“电话打不通、此址无人”为由退回本院;

2.2019年7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及互联网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向上述部门或机构及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亦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陶亚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1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武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变更工商登记所需要的手续等实际情况,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请求对被执行人涉及“天虹”字样外观宣传予以清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9年11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天虹”字样的外观宣传予以清除;

6.2019年11月11日,本院本院向德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均早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多案查封。

被执行人德州天虹生活文化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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