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必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希,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