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花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5MA61YJTD7E。
经营者: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关于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确定,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以下简称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应支付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相关费用。
判决生效后,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未履行清偿义务,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通过安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通过住所地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根据本院(2019)川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查明,被执行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军,本院据此裁定在3.5万元限度内执行李军名下的财产。
另查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拟在(2019)川0703执恢206号案中处置李军名下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的两处房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送达参与分配函,分配金额34826元。
201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提交中止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花荄南方家私专卖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经营者李军名下的房产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通过参与分配经营者李军的财产实现债权需要较长时间落实,其申请中止执行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9)川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