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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小武标准件物资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8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小武标准件物资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小武标准件物资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8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小武标准件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4区76号。

经营者:武高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小武标准件物资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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