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40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舒适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内衣袜子毛线城5064。
经营者:舒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五爱舒适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