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82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大时代饰品店,经营者张芳,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12号。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大时代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