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3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萌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萌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成都萌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