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70号原告:源德盛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至4层、D栋1层、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臻日盛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刘丹。
原告源德盛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塑公司)与被告西安臻日盛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源德盛塑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