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3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恒丰米厂,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十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T。
投资人:赵峰。
被告:习水县冯四粮油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佳和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Q。
经营者:冯焕科。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枣阳市恒丰米厂、习水县冯四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2019年11月27日,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已与被告枣阳市恒丰米厂、习水县冯四粮油店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