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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龙州幸福宝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14民初62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龙州幸福宝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州幸福宝贝母婴生活馆;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民初62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2号中都新世界18号楼18-0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凯,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龙州幸福宝贝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7。

经营者:黄丽林。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婴公司)诉被告龙州幸福宝贝母婴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宝婴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丹杰 审 判 员 陆有帅 审 判 员 谢文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伟明 法官助理 黄莹莹 书 记 员 农吕君 书 记 员 张瑞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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