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李集镇新世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91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李集镇新世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郾城区李集镇新世纪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91号之二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新世纪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李集街路北。

经营者:李学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李集镇新世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