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22号 原告:林分治,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仙石村万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华,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林分治与被告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林分治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分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分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分治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颖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