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658号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2。
法定代表人:侯建彬,执行董事。
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29。
法定代表人:王雨,经理。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