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0号A5号楼405。
法定代表人:李建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401-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在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系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以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
其中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根据前述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福州市仓山区亿荣塑胶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广强 书 记 员 陈 楚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