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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等与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77号
案件名称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等与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77号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小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卓利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俩强、陈哲聪,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利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俩强、陈哲聪,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一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楼兵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园路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潘建成。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与被告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申请将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8日,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负担。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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