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77号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小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卓利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俩强、陈哲聪,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利通,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俩强、陈哲聪,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一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楼兵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园路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潘建成。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与被告义乌市楼凯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远成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申请将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8日,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负担。
原告广东蓓尔丽实业有限公司、卓利通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