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842号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对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19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赣019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最后一行“红谷滩新区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补正为“南昌县象湖安义兴盛五金百货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