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84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
负责人:李强。
被告:肖喆,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
法定代表人:NAMYONGWOOK(南容旭),董事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肖喆、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