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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465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友新路1188号亿象商业城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嵇飞飞。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第4662736号“天之蓝”、第13176661号“梦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三、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博立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6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6月24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和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4、2019年8月16日,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路××号亿象商业城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搬离原住址,其法定代表人嵇飞飞现下落不明。

5、2019年9月25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19年11月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赴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尹中南路368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嵇飞飞下落。

7、2019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33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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